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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晚期子产在郑国的改革,保卫了郑国的利益和独立尊严

发布时间:2022-11-03 10:14:03作者:书经网
春秋晚期子产在郑国的改革,保卫了郑国的利益和独立尊严 郑国在春秋时是战祸最剧的国家,而内部大族多,斗争激烈,所谓"国小而逼,族大多宠。"像子产初当政时,派贵族伯石去为国家办一件事,竟要求先许愿给他土地作报偿才去,子产同意,说这是要先安定大族的办法。

  子产是郑穆公的孙子,公子发之子,名公孙侨。在郑简公二十三年(公元前543 年),执政的子皮见他能干,就让子产代替自己,并从旁大力支持子产。

子产执政21年,在他执政期间对内政进行改革。子产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:其一是作封洫。"封"就是田界,"洫"就是水沟。作封洫的目的,是清查田亩。郑国的一夫百亩的井田制度,已遭破坏。在子驷当政时,就"为田洫"作过一次整顿,使司氏、堵氏、侯氏、子师氏等四家贵族"丧田",即他们多侵占的土地被迫交出来,子产"作封洫"是这一措施的继续。"作封洫"就是清查全国土地,划定田界,多占者没收,不足者补足一夫百亩的基本数字。子产在使耕者有其田的同时,实行"庐井有伍"的制度,即将居民用什伍的制度编制起来,以便于管理调动。

  其二是作丘赋。郑简公二十八年,子产"作丘赋"。"作丘赋"的性质与晋国"作州兵",鲁国"作丘甲"的性质相同,是对野鄙中的奴隶征收军赋。野鄙中的人缴军赋,说明他们已有当兵权。郑国的这一变革,也使旧时的国野制度泯除,有利于奴隶的解放。

  其三是铸刑书。郑简公三十年郑子产铸刑书,将法律铸在鼎上,公布于众。子产铸刑书比晋国赵鞅铸刑鼎要早23年。他是我国第一位将刑律公布于众的人。当时晋国的大臣叔向听到这一消息后,立即给子产去了一封信,对他的这一行动给以严厉的指责,说:原先我把你看作学习的榜样,现在令我失望了。过去的君主按照习惯审理案子,没有什么刑法条文,怕民众据条文争论不休。若是民众知道了法律条文,就对在高位的人无所顾忌,而只以法律条文作根据,敢于同在上位的人争论,那就不可能治理好国家。子产回信说:像你所说的那样长久之计,我没有能力做到。我是要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。反映了子产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,进行社会改革的决心。

  子产的改革,得到郑国百姓的拥护,百姓编着歌唱道:"我有子弟,子产诲之;我有田畴,子产殖之。子产而死,谁其嗣之?"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期,在内政外交上都取得成功,他多次顶住了晋、楚的强权外交,保卫了郑国利益和独立的尊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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